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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方案(试行)》印发

发布时间:2021/1/4 10:51:10    阅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工作部署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的要求,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近日,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方案》明确了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工作及保障措施。提出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开展评价试点、培育试点机构及培养评价人员和规范试点工作等重点工作。并对试点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主体责任、评价范围、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流程和对评价报告的要求。
《方案》的印发进一步规范了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对我区推进建立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正确引导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有序、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附《方案》原文: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科发〔2020〕89号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相关高校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工作部署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的要求,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加快建立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正确引导我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有序、健康地发展,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年12月25日 

(联系人:彭爽  联系电话:0471-6328614)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工具,对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成熟度和应用价值等进行分析判断的科技成果管理活动,是科技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工作部署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的要求,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经研究决定,参照国内相关标准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以推动我区科技成果评价的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目标

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建设,加快构建有利于我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发展的模式和长效机制,推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培育一批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科技成果评价人才,引导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试点先行。政府构建政策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评价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方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2.坚持标准应用、分类探索。开展由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牵头起草、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发布实施的《科技成果评估规范》(T/CASTEM1003-2020)等系列团体标准的推广应用工作,在满足科技成果评价共性基本需求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分类评价。
3.坚持客观诚信、行业自律。科技成果评价应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加强科技成果评价服务信用监督和管理,鼓励评价结果和应用信息公开,将失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息纳入科研诚信系统,实行联合惩戒。评价机构、评价专家、评价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评价行业规范,加强自律。
三、重点工作

(一) 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建立政府、评价试点机构和评价人员三位一体的工作推进机制。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政策制定,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试点机构认定、监督和评估,进行评价报告合规性审核、备案;评价试点机构建立符合行业规范的评价体系、制定自律行为准则等制度;试点机构的评价人员需参加科技厅组织的相关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后,按试点工作要求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二)开展评价试点工作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方式。评价试点机构应有一定数量具备科技成果评价能力的人员,以及具有提供评价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并拥有所评价技术专业领域的咨询专家资源,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评价标准的工作管理体系。自治区科技厅对评价试点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对不合格机构取消试点资格。
 (三)培育试点机构、培养评价人员
启动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机构培育工作,引导并支持有意愿从事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机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工作体系,实现自律发展。
组织开展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培训,加强科技成果评价人员专业能力的培养,建设规范的科技成果评价队伍。
(四)规范试点工作
1.明确主体责任。科技成果评价由使用方提出评价需求,明确评价目的和对象,委托评价试点机构开展评价活动,承担使用评价报告和运用评价结果的责任。评价试点机构对作出的评价结果负责,在报告交付后,应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包括异议和申诉处理,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科技成果被评价方应对所提供成果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明确评价范围。科技成果评价范围包括各类创新主体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暂不对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成果进行评价。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不列入评价范围。
3.明确评价内容。根据不同的评价目的,科技成果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成熟度、技术创新度、技术先进度、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指标。
4.明确评价方法。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在遵循标准化评价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不同应用场景和不同领域的分类评价体系。
5.明确评价流程。科技成果评价流程应包括受理申请、收集信息、组建咨询专家组、实地调研、形成评价报告、报告审核、交付报告及后续服务。评价结果中的信息应可溯源,评价档案应长期保存。
6.对评价报告的要求。科技成果评价报告要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质量高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大小、转化应用的实际绩效等内容。
四、保障措施

1.完善激励政策,加强支持和指导。
建立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机构绩效考核管理机制,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机构给予后补助支持;鼓励需求方购买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可纳入科技创新券资助范围;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科技成果评价费用可以纳入科技计划项目预算;鼓励评价试点机构牵头开展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地方标准研究。
各盟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对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推进科技成果评价的社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
2.强化评价结果应用,促进成果转化。
评价试点机构评价的科技成果,经审核通过,需在我区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各类平台载体通过科技成果评价筛选先进适用成果,制定转化策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评价与技术交易、银行信贷、创业投资、上市融资结合,为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投资提供专业评价报告,防范投资风险。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在科技计划立项、科技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平台载体认定、科技成果质押融资和科技人才评定及推进技术转移转化等工作中作为参考。
3.加强信息化管理,推动评价结果共享共用。
加强科技成果评价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评价结果及相关信息动态发布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评价数据分析,建立数据信息互动和共享机制,为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和转移转化提供信息化支撑。
4.健全诚信体系,促进规范发展。
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坚持自觉维护、共同遵守、相互监督的职业操守。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需保守委托方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利益相关者的委托进行成果评价,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在条件成熟时,鼓励成立科技成果评价行业协会,规范科技成果评价事业的健康发展。 
 

政策解读链接:一图看懂《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方案(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