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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难点 “立”举措 内蒙古出台《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2/1/7 10:11:56    阅读: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激发技术创新活力。近日,自治区科技厅正式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推进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落地明确了工作部署。

《实施意见》的印发是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具体延伸,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务实行动,是健全完善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的生动诠释。

如何用好科技成果评价这个“指挥棒”?自治区科技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处长金龙给出答案:“坚持科技成果评价这一正确导向,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全面准确反映科技成果的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他介绍,《实施意见》围绕科技成果评价“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和“怎么用”全链条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引导科技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推动产出高质量科技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

破陈出新,防止“一把尺子量天下”。《实施意见》把“五大价值”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的核心,准确把握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全面评价科技成果的价值,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提质增效,为内蒙古评价体系阐释全新注解。《实施意见》提出建立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多元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科学合理、多元主体协同作用的制度安排。完善第三方评价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的作用,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以及扶优式评审等方式,对成果作出评价。依托内蒙古科技大市场、盟市科技成果交易平台等,推动科技成果多元化市场交易定价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对科技成果的评价功能。引导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价值、发展前景进行商业化评价。建立后评估制度,自治区财政支持的科技重大专项,在项目验收时,同步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等综合绩效评价。在部分科技重大专项中探索试行科技成果中长期评价与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价需要与之相配套的新方式新方法。《实施意见》健全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明确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类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应用研究类成果以专业评价为主,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形成符合科学规律的多维度、多层次的分类评价机制。分类评价是破“四唯”的重要措施之一,《实施意见》明确坚决破解“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创新评价工具和模式,探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场景应用模拟等技术手段,建立数据模型、模糊匹配等信息化评价工具,推广运用标准化评价。

让评价体系“掷地有声”。《实施意见》明确,科技成果评价结果要作为科技重大专项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平台载体认定(备案)、科技成果质押融资、科技人才评定、技术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科技奖励的主要参考。其中,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类评价结果,可作为财政稳定支持和社会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评价结果可作为中试熟化、成果披露、成果赋权、成果转让、成果许可、成果入股、收益分配、仪器设备管理等成果转化工作的前提条件;软科学研究类成果评价结果可作为自治区重大科技决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依据。发挥科技奖励对科技成果评价的导向作用,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科学设立奖项,实行提名制度,进一步优化奖励结构,规范评奖程序。

打造科技成果评价改革样板,催生发展活力。《实施意见》坚持试点先行,选择不同类型、基础较好的地方和单位开展试点示范,发挥模范带动效应。同时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和评价免责机制,给予产出重要科技成果的个人、团队和机构适当激励,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评价免责机制,逐步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